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廖国颖)3月14日,区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8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这8个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三个类别,分别涉及食品安全、网络购物、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预付式消费、新兴医美行业、房地产销售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分别是:郝某某诉丁某、重庆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郑某某诉重庆某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邹某、夏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刘某与佛山市某木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谢某某诉赖某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李某等诉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张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夏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这8个案例是区法院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为消费市场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方面的生动实践。”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起到再次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以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帮助广大消费者合理合法维权提供司法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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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选登)
●案例一
郝某某诉丁某、重庆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丁某从重庆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获得品牌授权,并于2020年10月15日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荣昌注册成立荣昌区昌州街道某火锅店(该火锅店已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注销)。2021年4月3日下午17时许,原告郝某某在该火锅店就餐期间,到卫生间上厕所后,在从卫生间隔间出来下台阶到地面平层时滑倒摔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原告受伤当日被送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于2021年4月27日出院。双方因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郝某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郝某某在该火锅店卫生间内摔倒受伤,被告丁某作为该店的经营管理者,理应提供安全的消费就餐环境,特别是针对卫生间地面更易积水致人滑倒的情况,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比如合理安排清洁时间、铺设防滑垫、设置警示标志等)预防危险发生。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丁某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周围环境,特别是卫生间地面湿滑易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不慎摔倒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及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判决被告丁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郝某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重庆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并非该火锅店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承担责任。
判决作出后,双方服判息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谢某某诉赖某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某于2020年6月经被告赖某某介绍,到被告陈某某开设的美容诊所做耳软骨假体鼻及双眼皮美容手术,谢某某为此向被告陈某某支付了美容费16000元。美容术后,原告谢某某发现脸部疼痛、肿胀,在被告陈某某美容诊所输液消炎一个月仍未好转,原告谢某某遂取出了美容假体。期间,因被告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陈某某的器械、罚款20000元。原告谢某某认为被告陈某某的美容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被告陈某某退还美容费16000元,并赔偿三倍美容费48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处理结果
荣昌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就法律适用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特邀荣昌法院老马工作室的医美行业专业调解人员参与调解。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谢某某22000元,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被告陈某某于当庭向原告谢某某给付了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