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防范能力直接相关。为依法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素养,本条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对于加强单位的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促进单位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是一项原则要求。如何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一般说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和了解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标准;(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基本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烟识;(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本法规定,这些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他们安全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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