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没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的规定。
条文释义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对保障后续安全生产尤为重要,有必要作出专门规定,明确提出严格要求。
一、对矿山、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施工的要求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的,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法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这也是保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质量的基础。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项目的质量状况最终决定于施工质量。在实践中,不少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都发生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因此,施工单位应当严把施工质量关,做好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一般来讲,施工单位应当围绕以下方面进行施工管理:一是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二是开工前必须编制分工计划,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同时进行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交底,并有相应的交底记录。三是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分别对基础施工、结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的中间检查。四是工程完成时,必须及时按原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技术总结,并上报原审批单位。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