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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三十四条】履职要求与职责保障

(接上期)

对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单位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给子修复和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的刑事责任。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矿山、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要求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是指安全设施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建设单位投人生产和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对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 考核工作。这是安全设施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安全设施质量控制的最后重要环节。

认真做好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对保证安全设施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后的安全质量和效果负责,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进行。因此,本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施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等。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对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投人生产和使用。否则,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促使建设单位按标准认真做好验收工作,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包括可以对有关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对验收结果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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