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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3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接上期)

2.增强保障功能。建立调整机制,根据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动态调整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比例。拓展保障范围,支持外配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3.强化制度协同。做好普通门诊费用与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医保基金对不同的门诊共济保障方式不重复支付。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

1.改进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照实施改革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确定。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2.规范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以及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四)强化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管理。

1.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强化对门诊医疗费用的智能监控,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过度诊疗、不合理用药、门诊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

2.加强就医服务管理。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有关机构规范提供诊疗和用药保障服务。积极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和转诊等行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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