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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1日

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有关政策宣传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行文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等文件,重申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公积金)的单位范围,明确了缴存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范围,明确了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清算时,未缴和欠缴的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序列。

3.关于《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文件明确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4.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作为“五险二金”中的“一金”,同养老保险等“五险”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使单位破产或解体清算,住房公积金和职工薪酬、社保同为第一清算序列。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即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保的职工(包括临聘人员)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社保同时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论是在编职工、临聘人员,还是劳务人员,只要是单位缴纳社保或者委托人力资源公司缴纳社保,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投诉“有诉必应”,既维护了全体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督促单位执行了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树立守法诚信的良好形象。

5.截至2024年5月31日止,荣昌辖区内缴存公积金的单位1100余个,在职职工4.2万人,其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公企业等有700多个,在职职工2.3万人。涉及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实例有:

实例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荣昌益峰公司拖欠200多名职工174万元公积金案件已完成行政执法全部程序,由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收回所拖欠的资金并如数划入公积金中心专户,完成资金分摊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实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苏11行终136号。裁判摘要: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缴存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象、数额方式、期限以及提取、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储蓄、专户存储的制度,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数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通过与职工协商来改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或者减免缴存义务。

二、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1.公积金的个人缴存部分与单位配套部分以及存款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均记入公积金个人账户,全部属个人所有。职工无论退休、离职或调离市外,公积金个人账户上的资金都归个人所有(与社保不同)。

2.在规定范围缴存的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存款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

3.在购买住房时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贷款利率低的公积金贷款;无房职工租赁住房、全款购买住房、偿还住房按揭贷款、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都可提取公积金等。

4.可申请工、农、建、中等多家银行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信用贷款。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规定

1.住房公积金由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等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公积金中心每年6月30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的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存入个人账户,不计收个人所得税。

3.按照现行规定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9362元,下限为2100元;缴存比例为5%—12%。其中:允许企业以低步入轨方式来减轻企业负担,即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实况,在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协商多数同意前提下可灵活执行公积金缴存政策:一是在5%—12%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二是在最低工资标准到社平工资三倍间自主选择缴存基数;

三已开户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在规定范围内上浮或下调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

4.住房公积金的转移。若职工在本市工作调动的。由职工原单位办理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手续,由新单位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手续,将原缴存的公积金转入新单位账户下继续缴存。若职工异地(即跨省)转移的。建设部已启用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来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一是对办理异地转入职工在重庆开设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职工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即可办理,也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自助办理。二是对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转出的,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提出转入申请即可办理。

5.公积金联名卡的关联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关联,就是把职工本人的一类借记卡(工农建交中等五大银行发放的本地卡或异地卡)与公积金管理系统关联。职工可使用本人已有的银行一类借记卡办理关联手续,也可申请新办银行一类借记卡办理关联手续。

已关联联名卡的职工,因联名卡损毁、遗失等原因需要修改联名卡信息的,职工可持身份证和新卡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联名卡信息修改手续,若为同一银行的可在“重庆公积金”微信小程序自行修改。

四、住房公积金网络服务便民渠道及使用

职工可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www.cqgjj.cn)的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重庆公积金”、微信小程序“重庆公积金”、支付宝小程序“重庆公积金”、023-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2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短信、手机APP“重庆公积金”、微博“重庆住房公积金”、大厅自助服务终端、重庆公积金有线电视(329频道)、市政府“渝快办”等12个渠道实时咨询了解公积金政策,查询公积金个人账户和公积金贷款变动情况。还可通过上述部分网络渠道办理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个贷等部分业务。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

1.住房消费类提取。职工全款购买住房(包括二手房,以下同)、使用商业按揭贷款购买住房、职工及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城镇规划区内拆迁安置还房或拆迁还地自建、城镇规划区内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和夫妻双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而租住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

2.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纳入城市低保或患重大疾病(即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

3.销户提取。职工因退休、死亡、工作调出本市、离职满两年未再就业、重庆市外户口离职满半年未再就业和出境定居的,可按规定销户提取公积金。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对象。在职职工(即所购住房的产权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申请贷款前6个月以上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若其配偶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以上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可共同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贷”)。

2.可贷额度。一是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配偶参贷后不超过100万元,是多子女家庭的,分别再提高为60万和120万。二是不得超过借款人或参贷人各自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三是借款人家庭月负债之和(含本次申请的贷款)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3.其他规定。一是首套房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价的20%,二套房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价的30%。二是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实际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三是首套房贷款利率1—5年期为2.35%;6年以上为2.85%;二套房贷款利率分别上浮为2.775%和3.325%。四是可通过“重庆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随时办理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且不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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