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与管理者,应当本着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体要求为:
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这是组织好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前提,决定着组织检查的频次、规模、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数量、专业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分布区域、人员结构等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
2.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法第10条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组织安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3.确定安全检查重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来讲,这些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性质上比较危险的单位,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等,也包括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客车客船运输企业、游乐场、歌舞厅、大型商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还包括在保障安全生产上存在重大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
4.检查必须严格,禁止搞形式,走过场。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应当采用“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和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的方式严格检查,不能降低检査的标准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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