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融媒体中心出版 刊号:(渝)2019526 本报热线:87339716 广告热线:87338686订阅热线:87338686






2025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所享有的检查权、处理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为了确保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赋予其职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应当有一定的力度。同时也应当注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

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以下权力:

(未完)

--> 2025-04-21 1 1 荣昌日报 content_24745.html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enpproperty-->